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、隶属单位法定代表人(或投资人、执行事务合伙人)签署的《企业设立登记(一照一码)申请书》原件份); 、经办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份,验原件); 、隶属单位营业执照(复印件份,须加盖隶属单位公章,
并注明与原件一致。 (隶属单位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,可以免提交营业执照); 、隶属单位非深圳本地企业的,还应提交隶属单位章程(复印件份,须加盖隶属单位公章,并注明与原件一致); 、隶属单位出具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(原件份)及其身份证明(复印件份,
须加盖隶属单位公章,并注明与原件一致); 、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,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(复印件份,验原件)(注: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,可无需提交;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。